項目介紹

[CEMS 固定污染源]

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應用技術

一、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二、關於CEMS
鑑於台灣地區近年來空氣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及迫切性,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及提高生活品質,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CEMS),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與主管機關連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1年2月正式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名單,同年7月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包含焚化爐製程也納入管轄範圍。為加強管理污染源排放狀況,民國92年3月27日正式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起2年內需完成連線。
三、以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管制污染源有何優點?
1.藉由與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連線,環保局可即時監控轄區污染源排放狀況,有效達到污染管制之目的。
2.建立完整污染排放資料庫,提供公害糾紛事件鑑定參考資料。
3.藉由電子媒體申報,減少業者申報所需時間,提昇污染排放資料之品質。
4.以自動儀器全天候檢測污染排放情形,杜絕廠商心存僥倖摸黑偷排未經防制設備處理之廢氣。
5.取代人工採樣檢測可能產生之誤差,使檢測數據更具代表性。


四、公告情形及應監測項目


五、連線 
為了能有效管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公布,在母法中第二十二條指出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行政院環保署已陸續公佈一至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固定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包含多項污染物在其中,包含了氣狀污染物、粒狀污染物等物質,相關的資料每日陸續傳至地方環保局。
這些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的煙囪,其監測數據被產出後,利用網際網路Internet或公眾撥接網路PSTN,連線到地方環保局而成為一個區域性煙道監測數據資料庫。圖一所示為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煙道監測數據產生之流程圖。


 
圖二 以二支煙道的監測設施操作為例,每支煙道都有其各自的分析儀 (CEMS Unit1 & Unit2),持續將成份物的含量或濃度轉換為電位差或是電流強度,而由資料記錄器(Datalog) 轉換為數位訊號,但這些訊號是一連串的二元訊號所組成(Bit-Stream),為了便於辨識,必須由數據擷取與處理系統(DAHS,Data Acquistion and Handling System) 加以採集、轉換數值並依需要的資料格式(DataFormat )進行存儲、顯示、記錄和統計,而成為所謂的數據。被處理完成的數據則依事先規劃,顯示於中控室的操作面板、提供控制室人員進行監控或被連續的儲存於資料庫或伺服器中(Server/DataBase),作為分析與應用之所需。這個分析應用,還包含透過通訊網路,如XDSL,PSTN等,傳送到指定的上級單位監測中心或環保主管機關。
CEMS 連線系統(圖二)主要的功用,即將原本由DAHS的數據,傳送到地方主管機關,CEMS各測項的數值可被匯整成三種類別的數據:即時監測數據 – 包含粒狀污染物六分鐘平均值、氣狀污染物十五分鐘平均值及各測項小時平均值。每日監測數據 – 包含粒狀污染物六分鐘平均值、氣狀污染物小時平均值、每日排放量加總、儀器校正記錄等。每月監測數據 - 匯整當月每日之資料進行統計存查,並供向主管機關申報。